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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当前,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签署问题,专家们怎么看?


----中拍协法咨委 中拍协
现行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该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一段时间以来,经常有拍卖从业人士就此提出困惑。一些艺术品拍卖人士认为,艺术品拍卖由于所涉拍品数量众多,现场参与人员庞杂,难以依法进行“拍卖笔录”的制作。还要一些人士反映,现在一些低价位拍卖(如邮票钱币),现场速度非常快,连签署“成交确认书”也难以操作,遑论拍卖笔录的制作。在此情形下,有些拍卖企业干脆取消此环节,有的拍卖企业则改为落槌后立刻给买受人发送竞买短信作为弥补,还有拍卖企业想改在结账时让买受人补签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因此,业界有人认为,拍卖法中关于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相关规定是否已经过时,甚至应该被废除?
 
中拍协法咨委于国富委员的观点:
前述法律规定的效力与规制范围
现代法治精神告诉我们,在业已生效的法律制定并实施后,除非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经过有权机关的修订或废止,均应得到相关公众的广泛遵守。因此,仅因为“操作不便”就不遵守拍卖法中关于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等程序性规定的思路是不可取的,严重时可能导致拍卖公司因程序不合法或者档案不全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拍卖法的整体来看,关于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相关规定亦并未过时,甚至对于拍卖活动来讲是至关重要的。这要从拍卖法设定该等制度的规制范围及立法本意来分析:
(1)从整体逻辑来看,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并不构成拍卖成交效力的前提条件
拍卖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位于拍卖法第四章“拍卖程序”中。在这两个条款之前,拍卖法第五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因此,从拍卖法的上下文规定来看,买受人与拍卖人之间拍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宣布成交为准,而非以签署成交确认书或者拍卖笔录为准。对于一场拍卖活动而言,缺少成交确认书或拍卖笔录并不必然因此导致拍卖无效。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拍卖活动已经依法成交,则各方均应当依法履行成交后的法律义务。
(2)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等程序性规定,是为了维护拍卖程序的严肃性,保护拍卖人利益而设立的
拍卖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前所述,决定拍卖成交与否的关键法律条件是“落槌或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然而,无论是“落槌”还是“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等方式,均是一瞬间的行为。若不对其进行有效的证据固定,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对是否有过这么一个“精彩瞬间”各执一词,则法律也难以判定该笔交易是否成交,从而大大降低拍卖活动的严肃性。因此受损的,必然是拍卖活动的举办方和善意参加者。在立法之初,纵观各种举证方式,立法者认为通过在成交后签订的确认文书以及拍卖过程中的笔录方式进行举证为最直接和最容易保存、审验的举证形式。因此才制定了拍卖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之规定。
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录音录像、网络传输、电子签名等词汇已经不再神秘,并被广泛应用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对程序要求高度严谨的法院开庭也早已用上了远程会议和电子签名系统。与此同时,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对电子化的文书效力予以进一步确认。
在此基础上,我们不能机械的认为拍卖法中的“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仍然是写在纸张上的白纸黑字,而应该将其内涵扩展到尽可能大的范围。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比照该规定来看,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当然也可以采取该法条中所规定的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和签署。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也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拍卖过程中的各项文书,包括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等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因此,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遵守拍卖法中关于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相关规定”而是“如何通过新技术新手段来实现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特别是在拍卖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具体形式、确切签订时间、方式等要素的情况下,拍卖企业可以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借用高科技手段实现便捷的确认和笔录功能。笔者建议,有条件的拍卖企业可以借鉴人民法院的电子开庭系统进行相关系统的研发,因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同样需要制作庭审笔录等文书。
具体操作思路分析
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电子化
如前所述,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属于书面化的形式,同时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越来越多的拍卖企业正在探讨如何将拍卖文书电子化的问题。
在软硬件技术上,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很难给出静态的具体的技术建议。不过,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对电子证据材料的审查标准,我们可以给出这类电子化系统和流程的基本要求:
(1)电子化的拍卖文书,必须属于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2)电子化的拍卖文书,必须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笔者建议拍卖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加盖时间戳,申请电子公证等方式实现相关文书的固定,以满足上述要求。
(3)从保存形式上看,电子拍卖文书的数据电文的格式必须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同时,还必须保证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融合
除了将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电子化,以提高签订效率和降低保存成本以外,我们还可以考虑将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有机融合,以进一步降低操作难度。
纵观拍卖法及《网络拍卖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并没有限定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具体形式和相互关系。从拍卖程序来看,成交确认书是对具体的拍卖标的成交的单项确认,拍卖笔录是对整场拍卖会的流程作出的具体记录。两者都需要履行一定的签署程序。事实上,将“拍卖师宣布拍卖规则”等程序性记录和流拍标的拍卖记录与本场拍卖会的成交确认书集合在一起,就可以反映出一场拍卖会的全貌。从这个意义上讲,成交确认书确实存在和拍卖笔录相互融合的可能性。
拍卖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及其举办拍卖会的具体特点和要求,在工作中摸索具体的融合途径,以进一步简化拍卖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利用网络拍卖交易记录和系统日志
一个完善的网络拍卖系统,通常由人性化的前端界面和强大的后台支持系统组成。交易记录系统和系统日志系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用户和系统之间的每一个交互,都有可能被交易记录和日志系统所捕获和记录,从而形成数据库中的重要数据。通过挖掘和整理这些数据,拍卖企业不仅可以全自动生成本场拍卖会的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而且可以对拍卖活动的交投热度、成交量、参与度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作为指导行业发展和企业决策的重要信息。
有条件的拍卖企业可以通过自建拍卖平台实现上述数据挖掘,当然也可以通过中拍协网拍平台等权威的第三方拍卖平台来实现上述功能。
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副总裁刘莹的观点:
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必须有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的前提下,拍卖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于国富委员指出的“具体操作思路分析”中提到的电子签名是个好办法,不过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障碍。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且不易留下痕迹的特点,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在一方有异议的情况下,提交电子证据的一方应对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为了证明自身的电子签名数据未经过修改,企业一般会选择一个中立的电子合同平台方,和客人在该平台上签约,将合同内容及签约过程存储在第三方平台,但这种操作方式对拍卖企业而言无疑会产生泄露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风险。
目前嘉德在现场拍卖会中采取了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二合一的方式,客人在竞买成功后只用签署一张“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在网络拍卖中,由于利用网络日志可以更为准确的记录竞买人的出价行为,因此嘉德的网络拍卖规则中规定“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当竞买人点击出价按钮后的出价金额被拍卖师认定为全场最高应价时,竞买人点击出价按钮的行为即被视为已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买受人竞买成功后,本公司将会向买受人在网络拍卖账户登记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本公司亦可选择以信函、传真、即时通讯信息、APP客户端推送等形式将电子版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送达买受人。”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张力的观点:
拍卖笔录和成交确认书是一个法定程序,有利于保障拍卖各方的利益的,关键是如何把这些繁琐的手续变得简单化。
其实,在农产品(花卉)拍卖实践中这个问题已解决,整个过程均以电子化手段给予了永久保留。
首先,供应商(委托人)和购买商(竞买人)在参与拍卖前均需办理注册登记,经拍卖人(交易市场方)审核,明确了参与者的主体地位;其次,在交易(拍卖)前,委托人的标的经过了市场方的检验、数据录入,保证了标的信息的真实性;第三,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显示做到了“公开、透明、真实”;最后,购买商的竞价过程在交易系统里也有最原始的记录(购买的品种、等级、数量、交易价格、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供货商是谁甚至标的摆放的位置等等)。
这些既可作为拍卖笔录环节的确认,同时也作为成交的确认书。而且,在与供、购双方注册登记时签署的交易(拍卖)协议里也明确了电子协议的法律地位。所以,用现代技术手段完全可以解决上述这个问题。
建议拍卖企业的思维模式不要太固化于过去传统拍卖模式的运营上,诸如拍卖笔录、成交确认甚至拍品展示这些流程完全能用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去实现。这是一种“以客户为导向”的运营服务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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