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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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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相关工作,根据省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现就网络司法拍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职责分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和网拍辅助工作的组织管理由各级法院执行局统一负责实施,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委托评估和委托拍卖工作。未按上述职责分工的法院在7月30日前调整完毕并交接到位。

二、对网络司法拍卖中的问题进行集中清理

各级法院要对近两年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围绕下列主要问题进行梳理,严格进行整改。

1、关于不动产审批。执行过程中需要以拍卖方式处置涉房产、土地类财产的,执行法院要先将标的物相关情况报省法院执行局协调指导庭进行审批。

2、关于清空、交付要求。除保留租赁关系拍卖或者有其他法定事由外,应当在拍卖成交前将不动产腾空。

占有人参与竞拍并书面承诺如未竞买成功,将主动腾空的,可以在拍卖成交后腾空。

拍卖土地、厂房或者其他房产时,土地、厂房或者房屋内的机器设备、家具、电器等合并拍卖的,或者被执行房产内或土地上的所有财产合并拍卖的,可以不腾空拍卖。

严禁在拍卖公告中表述“法院不负责腾空”或者“法院不负责交付”。

3、关于税费承担。不动产类财产因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主体的,由相应主体承担(目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由被执行人承担,契税由买受人承担),执行法院不应在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中作出变更。只有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执行法院才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并在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中予以载明。对于不动产可能涉及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等欠缴费用的,可以在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中规定由买受人承担。

4、关于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网拍平台成功发布拍品后,所有信息不得更改,执行法院在发布拍品信息前务必仔细、谨慎填写、核对相关信息,确定无误后再行发布。

拍品信息发布后发现发布的信息确实有错误的,应及时将拍品从网拍平台上撤回,修改、完善、确认无误后再重新发布。

5、关于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并充分披露信息是执行法院拍卖财产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执行法院要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的,执行法院应当履行审查职责,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不得以已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为由而免除尽职调查、审查职责,不得未经调查或仅由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调查而未经审查即上网拍卖,不得未经尽职调查仅在拍卖公告中表述为“详见现状”(或其他类似内容)。

    各中级法院将本辖区网络司法拍卖问题集中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7月30日前报省法院。

三、相关工作要求

1、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财产的,执行法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从最高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网拍平台。

2、处置财产前,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全面、细致地调查财产情况。应调查的内容包括:财产权属(有无权属登记、有无共有权人等)、财产性质(用途)、权利负担(有无租赁权、用益物权、优先权等)、附随义务、占有使用、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已知瑕疵、欠缴税费以及优先购买权等事关竞买人利益的情况。

3、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和《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评估规范》)要求,通过组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执行部门移送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进行委托评估时,应当将《评估规范》附件所列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中的材料连同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调查情况等扫描后一并在线移送。

    4、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要严格按照《评估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要求开展委托评估工作。在接到执行部门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 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从财产所在地的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中协商确定3家评估机构及顺序。协商不成或者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协商的,应当及时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3家评估机构及顺序。

委托评估过程中,对评估机构收费、延期申请、异议处理等,按照《评估规范》的要求进行。收到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3日内按照《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发送。执行部门移送时未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当移交执行部门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5、在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后10日内,执行部门将审批表、财产调查情况、执行裁定、拍卖要求(包括起拍价、整体或者分零拍卖、网拍平台等)、拍卖财产权属证书、评估报告(或者其他定价依据)、执行案款账号以及开户行等相关资料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传,按照《网拍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公示。

6、房产、土地和股权等财产一拍流拍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应当在30日内确定二拍起拍价,启动二拍流程;二拍流拍的,应当在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应当在15日内启动变卖流程。

7、拍卖结束后,对拍卖成交及以物抵债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裁定送达后15日内交付买受人或者申请执行人;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及时协助买受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8、按照《参考价规定》第三十三条和《评估规范》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委托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委托评估时,应当按照预估评估费用的50%通知申请执行人垫付。

网拍成交的,委托评估费剩余款项应当由执行部门在收到成交价款尾款的30日内,从成交价款中支付给评估机构。

以物抵债的,执行部门应当在出具裁定前通知申请执行人垫付委托评估费剩余款项。

9、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执行法院可以将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具体办法由省法院另行制定。

10、拍卖成交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拍卖。

依据《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撤销司法拍卖,原则上需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拍卖的异议申请,由执行裁判机构经异议审查后裁定是否撤销。

11、本通知下发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部分法院涉房产、土地类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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