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完善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作),主要指人民法院在施行网络司法拍卖(以下简称网拍)过程中,拍卖财产视频、照片、文字等材料的制作及上传、拍卖公告的发布、接受咨询、引领看样、根据拍卖财产状况办理仓储、保管、运输等与网拍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第二条 网拍辅助工作既可由实施网拍的法院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承担。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对网拍辅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各市中院应当建立本辖区适用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机构数量一般为 2-5 家,每两年更新一次。建立名单库后应当及时报省法院备案。省法院从每个市中院名单库中各择优遴选 2家作为省级名单库。
第四条 省法院和各市中院应当成立由执行实施、司法技术- 3 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建立、日常监管和除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执行局,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建立名单库的中院,应当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法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招标入库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网拍辅助机构的入库条件、入库程序以及入库后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各市中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进行评审,确定拟列入名单库的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机构确定进入名单库。
第六条 省法院评审委员会从各市中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中遴选产生省级名单库,并在河北法院网公布。
第七条 执行法院委托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原则上在各市中院名单库中选定,拍卖标的所在地在本市辖区范围以外的,可
在省法院名单库中选定。
第八条 申请入库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的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
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在开展业务当地具备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具有 5-10 名以上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 3
人从事网拍辅助工作 1 年以上;
(四)能够按照要求收集信息,制作照片、视频和文字说明- 4 - 等材料;
(五)建立或接入受人民法院监管的手机网拍辅助工作 APP;
(六)具备 24 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受电话(网络)咨
询并作解答;
(七)具有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 社会机构投标竞争承担网拍辅助事务的,应当向执行法院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执行法院指令开展工作;
(二)严格服从执行法院拍卖进度安排及监督管理;
(三)不得将网拍辅助事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给他人;
(四)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拍卖财产;
(五)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相关竞买活动;
(六)不得拒绝执行法院要求其委派具备网拍辅助事务能力的工作人员驻点的要求,并按照执行法院要求进行人员更换;
(七)不得以执行法院或者执行人员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八)不得利用辅助工作便利从事与网拍辅助事务无关的任何行为;
(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执行工作管理规定,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网- 5 -拍辅助工作。最高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网拍辅助作。
第十一条 同一名单库中不得纳入两家以及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摇号等方式从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中选定网拍辅助机构,原则上一案一委托。人民法院决定对财产暂缓、中止、撤回拍卖后,重新启动拍卖的,网拍辅助工作由原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继续承担。
第十三条 被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经申请并经委托法院同意后,可以更换。网拍辅
助机构应当在 3 日内将其经办的网拍辅助事项相关资料交回委托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网拍辅助工作应当向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辅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
收费原则及标准等。网拍辅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委托书要求开展网拍辅助工作。
第十五条 受委托网拍辅助机构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查明拍卖财产信息,具体如下:
不动产类:不动产权证(含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权属信息;构造及区位情况,包括结构、朝向、楼层、面积、装修、
用途以及居住环境等;抵押、租赁等权利负担情况和欠缴税费、
质量瑕疵、占有使用等情况;限购等相关政策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情况;成交后的税费承担以及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动产类财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权属、用途、现状、瑕疵、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查封扣押情况以及成交后的税费承担等;
其他财产权:权属关系、权利负担情况,占有使用情况以及条件限制等。
(二)协助人民法院勘验拍卖财产现场、制作勘验笔录;
(三)制作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并提交委托法院。视频应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状况,时长一般不少于 1分半钟,照片不少于 8 张;
(四)将经法院审查后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注意事项、拍卖财产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上传拍卖平台;
(五)提供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拍卖财产的详情、网拍流程、
相关政策等。咨询服务应当以评估报告书、委托法院提供的拍卖财产信息以及本机构在从事网拍辅助工作中调查核实的信息为依据;
(六)展示、推介拍卖财产,并提供引领看样服务;
(七)按照委托法院的要求,在相应媒体发布拍卖公告,或
者通过其他方式扩大拍卖公告宣传推介范围;- 6 -- 7 -
(八)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至开拍之日前一个工作日,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在委托法院主导下,应当准确登记、留存看样时间、地点、看样人信息,做到全程留痕,存档备查。
(九)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当协助委托法院完成本次拍卖文字材料及资料整理。委托结束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 法院提交网络司法拍卖总结报告书,并交还辅助工作相关文件资料。
(十)执行法院委托的其他网拍辅助工作。
第十六条 网拍辅助机构必须严格接受执行法院的监督与管理。拍卖财产资料上传至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前,必须经执行法院审查确认。
第十七条 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对工作中接触到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承担保密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当事人或者相关利害
关系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暂缓、中止或者撤回拍卖的,应当及时通知受委托的网拍辅助机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限
内停止拍卖辅助工作,并根据法院要求在 3 日内把网拍辅助事项相关资料交还委托法院。
第十九条 执行法院因网拍辅助事务产生的费用,按照辅拍服务工作量(附件 1)收取,在此基础上不超过每拍案标准(附件2)的上限,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 8 - 若干问题的规定》,网拍辅助事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法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但应在执行通知书或者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执行当事人。网拍辅助机构收取费用时,应向执行法院提供发票并附相关明细。执行局会同本院计财部门加强对辅助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网拍流拍、流拍后变卖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辅助工作费用可以财产折
抵的金额为基础,按照第十九条确定费用的 50%计算,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无法承担的,由接受以物抵债的一方先行垫付。
第二十二条 发布拍卖公告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
被执行人应当以财产处置参考价为基数,按照第十九条确定费用的 50%向网拍辅助机构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支付网拍辅助工作服务费用:
(一)拍卖财产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
(二)流拍或变卖后无人竞买,且当事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
(三)撤回拍卖或者变卖的;
(四)拍卖财产成交后,执行法院依法撤销拍卖的;
(五)网拍辅助机构在开展辅助工作前,执行法院撤回委托
的;
(六)其他不宜收取辅助工作费用的。
第二十四条 委托法院应当就网拍辅助机构的服务质量、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并每半年报所属中院评- 9 - 审委员会。省法院和各市中院应当向社会公开网拍辅助机构违规举报电话或网络举报渠道,对网拍辅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态度、作风等进行综合评价,对经举报核实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每年对网拍辅助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在开展网拍辅助工作中,网拍辅助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近亲属具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 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网拍辅助机构、其股东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立名单库的法院应当将该机构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丧失入库资格和条件的;
(二)通过不正当手段入库的;
(三)因违法或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
(五)将受托事项转包或分包给名单库之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的;
(六)提供的辅助工作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
(七)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妨碍竞买人公平竞价的;
(八)代竞买人竞买与其提供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九)就网拍辅助工作范围内工作向竞买人收取费用的;
(十)不服从委托法院监督、管理的;
(十一)工作中发生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网拍辅助机构、其股东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提供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三)其他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的情形。各市中院应当将除名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法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委托法院在工作中发现网拍辅助机构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所属中院报告。中院查实后应
当将该机构从名单库中除名。省法院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网拍辅助机构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建立名单库的中院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第二十八条 被除名的网拍辅助机构三年内不得被再次纳入人民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由被除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另外成立的或者原被除名机构更名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三年内不得被纳入人民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第二十九条 拍卖财产需要鉴定、评估、检验、审计、仓储、
保管、运输的,可以在名单库之外单项委托具备专业资质、专门场地、设备和人员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收费标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行业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收取;没有规定的,按照市场价收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件:
1.按件次支付辅拍费用参考标准
2.每拍案辅拍费用参考标准-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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